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税收征管软件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
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
3.扣缴税款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报告银行账户、账号。
(二)账簿、凭证管理
1.发票使用和管理;
2. 会计报表的报送;
3.备案制度的执行;
4.税控装置使用和管理。
(三)纳税申报(包括纳税人在国税局、地税局申报的所有税种)
1.准期纳税申报率;
2.代扣代缴准期申报率;
3.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时限性。
(四)税款缴纳(包括纳税人在国税局、地税局缴纳的所有税种)
1.应纳税款准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准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
1.涉税违法犯罪情况;
2.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情况。
上述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各类指标的分值为:税务登记15分;账簿、凭证管理15分;纳税申报25分;税款缴纳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20分。
第八条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考核标准和评分标准,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及评分说明》(见附表一)执行。
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需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可适时调整各类评定指标、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并于下一个评定期适用。
第九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至评定日为止,具有涉嫌或已确认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且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