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下达分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 市建设局负责项目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监管,及时办理工程的招投标及开工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贷款资金的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城投公司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对建设项目和资金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审核、批准项目的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三)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和重大物资的政府采购;
(四)参与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调整,审核重大设计变更及概(预)算修正;
(五)负责对项目实施财务监管,协调督促城投公司按时偿还到期债务。
第八条 市审计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施对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按要求及时提供项目年度和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九条 申请开发银行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土地、规划和环保等建设条件;
(三)完成由国家或省、市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前期工作;
(四)具有相应的还款能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其他由市政府认可并符合开行贷款条件的。
第十条 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市城投公司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利用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核。
(二)申请贷款项目由市发改委进行初选,市财政局会同城建等部门进行偿债能力评估,并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审查。
(三)市政府审查通过后,由市城投公司提出书面贷款申请,报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核准后,市城投公司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核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