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张掖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8〕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张掖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张掖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2008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稳定的政府偿债机制、维护政府信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张掖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张掖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资金是指开发银行提供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对张掖市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项目贷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张掖市城兴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作为市政府指定与开发银行进行贷款合作的融资平台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法人。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贷款项目的报批、初审和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制定项目实施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年度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三)负责贷款资金的申请、借入、使用、监管和偿还;
(四)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落实项目管理的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
(五)负责编制和报送项目设计文件、概预算、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申请项目验收;
(六)负责向市政府及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上报贷款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