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应急委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自治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自治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自治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应急委组织的新闻发布会或新闻报道工作,由指挥机构指定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通稿由自治区应急办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业务处室提供。
第十章 统计评估与恢复重建
第五十条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认真调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和影响范围,对其危害情况做好跟踪统计。
第五十一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全面统计损失情况,总结处置工作,形成危害情况和处置工作评估报告,报自治区应急委。对影响范围广、损失巨大的突发公共事件,还应评估其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中远期影响。
第五十二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指导、帮助受影响地区,巩固处置成果、恢复社会秩序、修复受损基础设施、恢复工农业生产、重建损毁民房。
第十一章 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
第五十三条 要在全区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党校教育、公务员业务培训和普法工作范围。自治区各部门要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应急办会同自治区各部门制订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公众应急知识读本。
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将科普宣教作为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编制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宣传手册、画册,拍摄公益广告和应急知识短片,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公共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各部门要组织、指导各地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等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互救的技能。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教育部门要指导各地将公共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教学内容,编制学校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和适应不同年龄层次学生需要的公共安全教育教材,安排必要的课程和课时。
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各部门要加强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社、网站等新闻媒体的联系,积极开辟专栏、专版、专题、专刊,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应急知识科普宣教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预警信息在各新闻媒体上的发布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