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应作出明确批示,决定是否上报自治区主席和国务院总值班室。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批示、指示,在正常上班时间,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转办和落实,并转告自治区应急办;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由总值班室负责转办、督办,并将办理情况转告相关业务处室。
(六)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初报、续报信息由自治区应急办上报国务院总值班室;综合信息由相关业务处室起草,经自治区应急办审签,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后上报国务院。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业务处室直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后,亦按以上要求办理。
第八章 应急响应和应对处置
第四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级别,依次启动本级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尽可能将事态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自治区相关部门给予指导。
第四十一条 达到一定级别、需要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对处置的,则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指挥下,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自治区相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动相关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理相关文电和会议。
第四十二条 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或复杂、罕见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应急办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理相关文电和会议。
第四十三条 当突发公共事件扩大或复杂化,超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经专项应急指挥部申请或根据实际情况,由自治区应急委领导组织处置工作。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应急委作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九章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第四十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四十六条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人民政府负责,并制订相应的制度规范管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自治区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