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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七章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各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管理的长效机制,及时对风险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对重要危险源和尚难治理的隐患点实行动态管理与监控,建立监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各部门要广泛收集影响公共安全的各方面信息,及时分析、研判,根据可能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向受威胁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依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或减轻其影响。

  第三十六条 较重(Ⅲ级,黄色)以上预警信息要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严重(Ⅰ级,红色)或严重(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七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自治区各职能部门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主渠道和辅助渠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必须按照规范的渠道、规定的时限完整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三十八条 信息内容和上报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查清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信息来源,事件初始原因、类型,已造成损失和后果,影响范围和可能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置效果,事件发展趋势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等信息要素。

  (二)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在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直接向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信息。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报告、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的基本程序。

  (一)总值班室收到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或预测预警信息后,属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或敏感突发公共事件的,要立即报告自治区分管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应急办负责人,同时转告有关业务处室。

  (二)对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治区应急办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迅速核实,依据相关应急预案,提出处置意见或方案,起草上报国务院总值班室的事件信息,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较大(Ⅲ级)以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对业务处室呈报的处置意见,应作出明确批示,并决定是否上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和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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