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各部门要组织、指导企事业单位、乡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预案宣传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分析,及时修改专项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机制。
第六章 应急体系与能力建设
第二十五条 应急体系建设要依据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进行。自治区应急办负责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广西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应急体系建设目标,将应急队伍、物资、基础设施、科研能力建设的任务分解到各地各部门,提高我区监测预防、应对处置、应急保障能力。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各部门要建立广泛的基层信息员队伍,增加对主要自然灾害、重大安全生产危险源、重要基础设施、重点有害生物和疫情的监测网点,提高监测、信息、预警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警机制,实现多灾种、跨领域的预警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建设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全区应急信息平台系统,提高自治区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信息收集、预测研判、科学决策、应急指挥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在公安消防建设具有多种灾害、事故救援能力的自治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托相关企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开展专业训练,作为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密切与驻桂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联系,发挥其支持地方抢险救灾主力军突击力量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组织建立广泛的应急社会志愿者队伍。
第三十条 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规模和运输协调能力;依托社会,整合资源,完善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和社会储备、政府协调采购、征收征用、余缺调剂与更新轮换制度。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各部门指导各地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重点防护目标、重要基础设施和重大生命线工程的防灾抗损水平;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学校、村公所等公共设施,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综合防灾减灾和卫生综合示范工程。
第三十二条 加强气象、地质、地震灾害和公共卫生、应急信息通信等方面的科研工作,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应急管理经费和应急体系建设资金保障机制,确保所需资金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