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值守应急
第十二条 值守应急工作要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快速报送预警信息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下达和落实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指示,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快速、准确、保密。
第十三条 值守应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首问负责、值守记录和领导带班等制度。
第十四条 自治区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负有重要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值班机构,充实值班人员,落实值班场所,配备值班电话、传真等设备,确保值守应急24小时运转。
第十五条 第一个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的值班员是该信息报送处理的首要责任人。值班员必须详细询问信息来源单位,全面掌握首报信息要素,按照值守应急工作程序快速、完整、准确地报送和处理,并负责回答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内容及其报送、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值班员必须按照值守记录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文字记录,做到及时、准确、简明和要素齐全,使用专用的记录本并规范存档。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协助值班员妥善处理值守应急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各部门共同负责建设自治区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九条 自治区应急办在组织分析公共安全形势、评估应急处置能力的基础上,每4年修订一次《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自治区各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编制完善自治区本级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经评估、审核后,按照应急预案管理权限与程序报批和发布。
自治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市、县两级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做好上下级应急预案的衔接,完善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提高基层应急预案的覆盖面。
第二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必须明确应急处置原则、事件分级、信息报告主体和程序、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划分、预警发布和公众疏散、响应级别及其条件、处置措施和应急保障、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内容,并尽量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各部门要建立预案演练制度,做到常用的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一次、其他各类应急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