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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自治区应急委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与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在自治区主席领导下,研究、决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部署、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自治区副主席按照业务分工和在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中担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的办事机构,设自治区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自治区应急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根据业务分工,分别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的全区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工作。

  自治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自治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二)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工作,指导全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接收和转办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总值班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或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三)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办理、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委重大处置工作中的相关文电、会议。

  (四)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负责协调指导信息汇总、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根据国家授权组织开展有关国际救援工作。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负责指导全区应急平台系统建设与管理,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区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六)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修订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七)组织、指导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八)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宣传培训、科普宣教工作;负责自治区应急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应急管理专家库建设。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应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联系相关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理相关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送的文电。

  (二)组织编制、修订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三)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并办理相关文电。

  第十一条 自治区各部门在自治区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起草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按程序报批、印发,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健全组织体系,落实职责,明确任务;建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信息平台;指导、协助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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