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桂政发〔2008〕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全面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作出了重大部署。特别是2007年11月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作了详细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全面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各级各部门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从我区实际出发,按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了我区应急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和任务,规范了各项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性规定。自治区各部门作为实施本工作规则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履行好本部门的应急管理职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在2008年年底前制定完善本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切实将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经费投入,夯实基础,重视基层,努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好我区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落实应急管理法制,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订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