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8〕355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2008〕156号)下发以来,省局接到各地及相关出口企业反映《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下称《抵扣证明》)出具范围不明确,执行存在困难等问题。经研究,现将相关规定明确如下:
  省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是指“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应按规定申报开具《抵扣证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