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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区县、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抗震救灾办审核备案。
  市地震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7.3 培训与演练
  在市应急办指导下,市地震局按照预案要求负责对市地震应急人员进行培训,负责组织全市的地震应急演练。
  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应按预案要求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应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部门针对预案进行演练。
  7.4 监督检查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表

地震灾害等级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年GDP

初判条件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遭受地震烈度Ⅸ度以上或

辖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

重大

地震灾害

50-299人

 

遭受烈度Ⅷ-Ⅸ度或

辖区发生6.5-6.9级地震

较大

地震灾害

20-49人

 

遭受烈度Ⅶ-Ⅷ度或

辖区发生6.0-6.4级地震

一般

地震灾害

19人以下

 

遭受烈度Ⅵ-Ⅶ度或

辖区发生5.0-5.9级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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