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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5.5 特殊处置
  当地震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超出我市自身处置能力时,市政府向国务院请求支援。
  5.6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余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 调查评估
  市地震局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开展地震宏观烈度考察、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及稳定社会的现场应急宣传等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灾害损失预评估、初评估及总评估结果。
  6.3 恢复重建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评估、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灾后重建总体规划;明确各项支持政策,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多渠道筹集灾后重建资金;统一部署,逐步实施。

7 附则

  7.1 应急救援保障计划制定
  各应急工作组和各有关单位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计划。保障计划与制定牵头单位如下:
  (1)天津市抗震救灾综合协调保障计划,市地震局。
  (2)天津市抗震救灾抢救抢险行动保障计划,天津警备区。
  (3)天津市抗震救灾群众生活保障计划,市民政局。
  (4)天津市抗震救灾地震监测预警保障计划,市地震局。
  (5)天津市抗震救灾卫生防疫保障计划,市卫生局。
  (6)天津市抗震救灾消防防化行动保障计划,市公安消防局。
  (7)天津市抗震救灾市政设施抢修保障计划,市市政公路局。
  (8)天津市抗震救灾公用设施抢修保障计划,市建委。
  (9)天津市抗震救灾交通运输保障计划,市交委。
  (10)天津市抗震救灾电力抢修保障计划,市经委。
  (11)天津市抗震救灾通信保障计划,市通信局。
  (12)天津市抗震救灾水利安全保障计划,市水利局。
  (13)天津市抗震救灾社会治安保障计划,市公安局。
  (14)天津市抗震救灾交通疏导保障计划,市公安交管局。
  (15)天津市抗震救灾宣传教育保障计划,市委宣传部。
  (16)天津市抗震救灾涉外事务协调工作保障计划,市外办。
  (17)天津市抗震救灾恢复重建保障计划,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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