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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4.2.2 预警的发布
  全国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文件发布;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市政府发布并同时向国务院报告。
  4.2.3 预警状态结束
  市地震局要随时跟踪震情发展,及时对监测到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应当结束预警状态时,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结束预警状态的建议。
  4.3 预警预防行动
  4.3.1 年度危险区判定及防震工作部署
  根据全国地震年度趋势会商会议所划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地震重点危险区和我市年度地震趋势会商会议结果,市政府及时研究部署全市防震减灾有关工作。
  4.3.2 短期地震预报及防震准备
  在全国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判定和我市年度地震趋势会商会议结果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经中国地震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并部署安排防震准备。
  4.3.3 临震预报及应急防御措施
  在短期地震预测预报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震情短临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由市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实施临震应急防御措施。
  发布临震预报后,预报区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震情速报
  对于发生在我市及周边地区(首都圈地区)5.0级以上的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准确测定,并将测定结果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5.1.2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发生后,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迅速收集地震灾情并进行上报;与此同时,有关的区、县人民政府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收集震灾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部门。重大灾情和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5.1.3 震情灾情公告
  地震发生后1小时内,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地震发生后4小时内,公告初步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并适时后续公告。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震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自救、互救和抢险救灾工作。
  5.3 分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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