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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渡口管理

  (一)渡口的设置或者撤销,必须经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备案。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渡口审批的各项规定办理渡口审批工作。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渡口安全管理人员,核实船舶的载重吨位及核定乘员定额,并严格督促落实,严禁超载超员。

  (四)渡口管理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渡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和相应的警示、警告标识牌,维护渡口运输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渡口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颁发的合格证书,方能从事渡口工作。

  (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渡口,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四、船舶管理

  (一)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二)乡(镇)非运输船舶的管理,推行动用审批制度:

  1.农民购买、变卖船舶,要有买卖合同;

  2.所有船舶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3.农忙的时候,船主要向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写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用船,用后,将机器、螺旋桨拆除封存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4.防汛及特殊时期,政府征用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备案,征用过后,要将机器、螺旋桨拆除封存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5.其它部门租用船时,要有租用协议,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由双方负责,租用后要将机器、螺旋桨拆除封存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从事水上生产经营活动的船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完善手续,规范管理。不合格的船舶从事水上生产经营活动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三)乡(镇)载客的渡口渡船:应持有海事机构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具有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表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并经当地交通海事部门水路运输许可,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渡船船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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