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职责,切实将水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一)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将水上安全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督促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水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加强旅游旺季、重要节假日、农忙、集会、汛期和恶劣天气等水上事故易发期的督查、管理。针对水上安全存在的实际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打击和取缔各种危害水上安全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上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村民委员会负责督促落实本村船舶所有人或作业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证照、保险等有关手续,做到村内无牌证或证件不齐的船舶不得从事水上生产经营活动,做到村内不违章私设渡口。教育村民严格遵守水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组织村民制定“村民安全公约”。集会、节假日,组织有关人员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制止船舶非法运营、超载运输和违章作业等行为。
(四)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水上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水上安全工作。
(五)水利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和渔船安全监管。具体负责对从事渔业捕捞、养殖渔船以及渔业辅助船(含渔船改变用途从事水上垂钓、游乐、餐饮等船舶或水上浮动设施)的船舶检验、登记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考试发证和日常管理,负责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配合交通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按照与河务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对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船舶(指防汛船、挖砂船、清淤船、疏浚船、水上作业移动平台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确保遵守水上交通秩序。
(六)体育部门:负责参与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要在交通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舶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体育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舶的安全监管。
(七)交通海事部门:负责其它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水上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浮动设施、船员,依法实施运输许可、船舶检验和登记、船员考试和发证、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制止违法、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