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濮政[2008]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水上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50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编〔2005〕5号)、《濮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濮编〔2007〕48号)要求,结合我市水上安全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建立水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管理机制要求,实行分级负责,协调管理,建立覆盖全市的水上安全管理网络。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逐级建立水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县(区)、乡(镇)、村委会和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四级水上安全责任制;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库、公园及园林等区域内的水上经营管理单位,船舶经营单位和船舶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水上生产经营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也建立相应的水上安全责任制。在建立责任制并明确各自责任的基础上,县(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签订责任书;村委会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责任书。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库、公园及园林等区域内的水上经营管理单位与船舶经营者签订责任书,同时还要与行业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属地县(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签订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