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用地、运输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其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应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交通部门执行有关“绿色通道”的优惠政策。
(六)制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搭车收费。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监察、物价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行为,积极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改善工商登记和注册认定服务。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立,应根据其组织形式和经营服务方式向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备合作社法人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准许其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条款规定递交齐全资料后,登记机关应及时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对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各种理由不予及时办理登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产权的保护,严肃查处假冒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商号的侵权行为。
(八)鼓励和支持推进农业标准化。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和环境认证,推进农业标准化。对获得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和有机食品证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负责人,给予表彰。
五、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级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三农”问题的具体行动和推进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切入点来抓。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抓好示范点建设,总结经验,面上推广。各级财政、税务、金融、交通、国土、电力、贸易、农业、林业、农机、供销、粮食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服务和扶持工作,积极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