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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四、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财政支农的重点, 每年要在财政预算中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性建设,尤其是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重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培训、商标注册、无公害或绿色农产品认证、实施标准化生产、引进新品种和新技术、市场营销服务、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财政资金要单独设立账户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农业发展项目给予重点倾斜。鼓励和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科技开发、农业产业化扶持等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的资金项目,委托和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视为农业项目实施主体,对其申报的项目,凡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给予择优扶持和重点倾斜。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农业产品,按照 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收购的免税农产品原料,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 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畜禽动物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单位与市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对待,享受《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豫政〔2003〕47号)中的各项政策。

  (四)加大信贷支持。农村金融部门和其他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重点,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方式,简化审批手续。农村信用社要合理安排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优先给予支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对运作规范、有效益、讲信用的专业合作社,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信贷资金,在贷款利率上可给予一定的优惠。要把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付的重要对象,并在支持其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鼓励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积极支持合作社开展信用服务,探索建立信贷担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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