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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濮政[2008]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豫政〔2005〕23号)精神,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创新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形式,能有效的突破农村目前以家庭承包为经营单位的小农经济与发展现代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要求的局限,引导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优化配置农村资源和生产要素,促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增强“统”的功能,解决一家一户想办而又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和国际化进程,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

  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有了一定发展,这些专业 合作组织在调整农业结构,发展效益农业,联结农户和龙头企业,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减避农业经营风险,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起步阶段,普遍存在着规模小、实力弱、管理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与农业发展的阶段性变化和农业市场化要求还不相适应。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引导,强化服务,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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