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等。
(四)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五)城乡医疗救助金,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财物。
(六)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家庭资产状况、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家庭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的。
(二)申请对象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分别占住所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半年内家庭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当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上的。
(四)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六)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
(八)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九)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第七条 城市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总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农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第八条 计入家庭收入的各具体项目的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按申请人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务工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