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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8〕29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规范核算行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

第二章 家庭收入计算

  第三条 申请对象家庭收入以货币形式体现,包括申请对象家庭人员的所有货币收入和实物折价收入。

  第四条 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

  (二)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抚恤金、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

  (三)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四)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和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

  (五)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投资收入,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

  (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的遗产和接收的赠与收入。

  (七)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五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退伍安置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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