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部门不得以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
4.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可套开的会议采取套会形式召开;国家或省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我市已安排现场贯彻会议精神的,市政府不另行召开贯彻会议。
5.严格限制举办无实质性内容的各类论坛。
(三)严格控制规模。
1.会议(活动)只安排密切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参加,不安排非主管领导及与会议(活动)无关的部门和人员参加。
2.全市性会议一般不安排街(镇)负责人参加,会议精神由参会单位会后及时组织向下传达。
3.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超过300人:部门(或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超过200人。
4.除涉密会议外,提倡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采取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
(四)严格控制会期。
1.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期原则上为半天,不得超过一天半。
2.部门(或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期原则上为半天,不得超过一天。
(五)切实精简议程。
1.会议(活动)应当主题突出,内容务实,程序简练,节奏紧凑,不安排无关的程序。
2.会议不安排内容相近的讲话。
3.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并发表讲话的会议,一年内再召开同一主题会议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讲话。
4.会议需安排单位代表发言的,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
5.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全市性重要会议讲话原则上控制在60分钟以内,一般性会议讲话原则上控制在30分钟以内,活动礼节性致辞原则上控制在10分钟以内。
(六)严格控制经费。
1.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经费已列入各部门年度行政经费预算的,由会议承办部门负责解决,市财政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经费。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和其他各种会议,所需经费一律在本单位行政经费中自行解决,市财政不再另行安排。
2.经市政府同意举办的会议(活动),经费由申报单位另行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二、会议(活动)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