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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全市性会议公务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全市性会议公务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2008]3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全市性会议公务活动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届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全市性会议公务活动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统筹和规范以市政府、各部门、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举办的全市性会议公务活动,控制会议(活动)的数量,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活动)的举办原则

  举办会议(活动)应坚持求真务实、精简高效、科学统筹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的规格、数量、规模、会期、经费,切实精简会议(活动)的议程,形成全市性会议(活动)的统一标准。

  (一)严格控制规格。

  1.以下会议(活动)以市政府名义举办:

  (1)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重要指示、决定精神的;

  (2)部署市政府一个时期重要工作的;

  (3)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及全市中心工作的;

  (4)涉及重大节庆、纪念日且影响广泛的:

  (5)由市政府授奖、表彰的;

  (6)上级要求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

  (7)其他需要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

  2.各部门(或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布置、总结本系统业务工作、贯彻上级主管部门会议精神的全市性会议,以部门(或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召开。

  3.一般奠基、庆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各类事务性活动,原则上不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4.非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会议(活动),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不安排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严格控制数量。

  1.市政府可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2.各部门(或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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