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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了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进一步推动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促进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经市总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在本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现将《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集体协商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协商的要约程序,可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操作。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对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要约行动的情况,在2009年3月31日前书面报市总法律部。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三方的相关工作部署,现就本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工资要约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职工一方依法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求的行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工会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依法履行职责,主动作为,表达职工利益诉求,切实维护职工以工资分配为核心的劳动经济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企业完善内部分配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有利于体现和发挥工会组织在利益协调中的作用,促进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发展;有利于抓住核心问题,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要约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效开展。

  二、正确把握开展要约行动的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

  开展要约行动是启动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前提条件和法定程序。各级工会在推进开展要约行动时应严格按照《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工作指导,依法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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