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除运雪管理工作的通告
(本政告字〔2008〕第11号)
为确保全市冬季交通顺畅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市政府决定大力加强城市除运雪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必须按照《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与所在区除运雪指挥部签订除运雪责任状,并按除运雪指挥部划定的除运雪责任段,按时保质完成除运雪任务。
二、对拒不履行除运雪任务的单位,由综合执法部门按每场雪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
三、对除运雪质量不达标或不能按时完成除运雪任务的单位,由综合执法部门按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
四、对拒不承担除运雪任务和除运雪工作不达标的单位以及妨碍除运雪作业的人员和车辆,除按规定处罚外,由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冬季除运雪期间,对机械化除运雪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任何车辆不准在机械化除运雪路段停放。妨碍机械化除运雪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清障;对妨碍除运雪作业或不服从交通管制的机动车驾驶员,由公安交警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六、冬季除运雪期间,必须保证除运雪作业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其它机动车辆在除运雪路段行驶时,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主动避让除运雪作业人员和车辆;除运雪作业人员和车辆在除运雪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时,固定证据后,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优先处理,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