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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8]15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中心):

  根据《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的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直接划解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及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在将全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信息录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数据清理等前期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清理的原则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费数据清理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

  二、数据清理的范围

  (一)数据清理范围包括目前所有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二)历史欠费清理时间范围从2000年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时开始,直至正式录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前为止。

  三、数据清理的内容

  数据清理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费登记数据、核定数据和欠费数据。

  (一)社会保险费登记数据清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现有系统中记录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基本信息、个人明细信息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双方共同比对、清理后录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

  (二)社会保险费核定数据清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现有系统中记录的缴费单位(个人)需要缴纳的险种信息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双方共同比对、清理后录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

  (三)欠费数据清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现有系统中记录的缴费单位(个人)的欠费数据信息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双方共同比对、清理后,已核对清楚的欠费数据录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2009年1月1日前还没有核对清楚的欠费数据,待核对清楚后再进行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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