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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

  5、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决策行为,以及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殆误工作的行为,要根据行政问责制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和处分。责任单位:监察局、人事局、政府法制办。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1、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规定》所列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对本机关在2008年10月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已经失效的要记录在案;需要继续施行的重新公布;需要修改的进行修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或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责任单位:政府办公厅(室)、政府法制办及有关单位。
  2、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编号、公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区、县(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责任单位:政府办公厅(室)、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规定》和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长沙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单位要据此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要根据长沙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各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也要相应地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责任单位:政府办公厅(室)、政府法制办及各单位。
  (四)严格实施行政执法程序
  1、落实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外,还应贯彻执行《规定》确定的执法基本程序。行政执法依据要向社会公开,执法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定权利及有关执法信息,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并就有关事项说明理由。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确定的程序进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者评审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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