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务服务中心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市级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行政效能监察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工作落实。对主办单位不按规定告知联办单位参加联合审批,或联办单位不按规定审查、反馈意见,主、联办单位不按时办结出件告知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严格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审批部门责任制度〉等三个工作制度的通知》(长政发〔2003〕18号)以及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函〔2003〕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一览表
2、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一览表
3、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实施程序
4、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略)
附件1:
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一览表
序号
| 项 目
| 主办单位
| 联合单位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1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房产局、市文化局(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征求意见)
| 20
|
2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市城管局
| 市规划局
| 7
|
3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理审批
| 市城管局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规划局
| 7
|
4
| 河道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 市水利局
| 市国土资源局、市海事局
| 15
|
5
|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市文化局
| 市公安局
| 10
|
6
|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登记
| 市文化局
| 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
| 15
|
7
|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
| 市城管局
| 市环保局
| 4
|
8
|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 市环保局
| 市卫生局、市公安局
| 10
|
9
| 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市公用事业局
| 市规划局
| 3
|
10
|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市公用事业局
| 市规划局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