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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环卫工人实际困难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环卫工人实际困难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意见
(杭政办〔2008〕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不断促进我市环卫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理解环卫工人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改善环卫职工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解决环卫工人实际困难、保障其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环卫工人是城市“美容师”,他们发扬时传祥式“宁愿一人脏、换来万家洁”的精神,为城市的干净美丽付出了辛勤劳动,为城市的整洁文明作出了积极贡献。维护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消除歧视现象,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在全社会营造善待环卫工人、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对于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建设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构建和谐杭州的目标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和切实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他们安居乐业。
  二、提高环卫职工收入
  (一)明确基础工资。环卫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定额按照当年杭州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浮10%确定,同时落实环卫岗位津贴。
  (二)落实劳保福利待遇。根据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的规定,落实环卫劳动合同制职工夏季4个月(6月-9月)的清凉饮料费,并适当考虑福利费。
  (三)明确一线环卫职工的最低收入。环卫职工的收入应向道路保洁、公厕管理等一线环卫职工倾斜,其最低收入不得低于当年的基础工资、各类津补贴及福利费之和,并在劳动合同或招投标文书中予以明确。
  三、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
  (一)落实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为环卫劳动合同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确定的最低缴费基数。
  (二)落实住房公积金。根据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环卫劳动合同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不得低于基础工资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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