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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分级考试考核的实施意见

  二、考试考核对象
  全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部省驻甬单位中由市、县(市)区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下同)。
  如采取考试形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可免考:
  1、当年参加过人大或党委组织部门组织的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的;
  2、正在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法律专业学历(学位)学习培训的;
  3、市管领导干部当年在市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参加过1个月以上脱产学习培训的;县(市)区管领导干部当年在县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参加过15日以上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考试考核方式
  考试考核可采取闭卷或开卷书面答题等形式进行,也可采取撰写学法用法相关论文、体会文章或研讨发言材料、完成作业思考题、网上答题等形式进行;可集中组织考试考核,也可分散组织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工作要与领导干部日常学法用法、遵纪守法和依法执政能力水平等情况的考核有机结合,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全市领导干部考试考核工作每年组织1次,在每年年底前完成。市普法办根据省普法办发布的考试考核指导意见,及时制定和公布当年度全市领导干部考试考核工作实施意见或办法。各县(市)区普法办、市直各单位及部省属驻甬单位按要求组织实施。大专院校、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考试考核工作分别由市教育局、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县(市)区管领导干部的考试考核工作可根据各地实际,由各县(市)区普法办制定考试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或细则,确定各年度考试考核时间、内容和形式,报市普法办备案。
  四、组织领导
  (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分级考试考核工作由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考试考核的日常工作由市司法局、市普法办承担。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本地领导干部考试考核工作。
  (二)市管领导干部的考试考核由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县(市)区管领导干部的考试考核由各县(市)区普法教育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负责组织。
  (三)年度考试考核结束后,市、县两级普法办应及时做好阅卷评分、考核评定及成绩登录等工作,并将考试考核成绩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考试考核成绩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职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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