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社会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彭水府发〔2008〕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现将《彭水自治县社会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彭水自治县社会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方法。
一、奖励范围
凡从县外引进投资商(含动员彭水籍在外人士返乡创业投资),到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行业准入条件的各类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其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适用本办法。纳入县级部门目标考核任务的招商引资项目和争取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二、奖励对象及计奖依据
(一)奖励对象
以个人或中介机构名义引进投资商来彭投资并被投资商认定为该项目的引荐机构和引荐人,在满足相关条件后即为本办法奖励对象。
(二)计奖依据
工业类项目以引进投资商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计奖;商贸流通项目、金融类项目以注册资金额度计奖;其它项目以投资商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度计奖。各类项目计奖的投资额度以审计机构牵头审查确认的数据为准。
三、奖励标准
根据投资额度按不同比例计奖。100万元-500万元按0.3%予以奖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按0.25%予以奖励,最低不少于奖1.5万元;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按0.2%予以奖励,最低不少于奖5万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按0.15%予以奖励,最低不少于奖1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按0.12%予以奖励,最低不少于奖15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按0.1%予以奖励,最低不少于奖60万元;10亿元以上按0.08%予以奖励,最低不少于奖100万元。引进全国前100强企业投资彭水(总部直接投资),按投资额度计奖比例的二倍计奖。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彭水,按投资额度计奖比例的三倍计奖。外币折合人民币计算。
四、奖励办法
(一)引资主体的认定
引资人或中介机构引进的投资项目,在投资商与县政府或县有关部门签订意向协议后的10日内,到县招商局填报《彭水县社会性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表》,进行实名制登记备案,同时提交投资企业(商)认定为该项目的引荐机构或引荐人证明(加盖公章)。在投资商与县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签订正式协议后的15日内,到县招商局填报《彭水县社会性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人)确认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投资企业(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3. 投资企业(商)认定为该项目的引荐机构或引荐人的第二次证明(加盖公章)。县招商局根据以上依据,审查确认该项目的引荐机构或引荐人。有多个引资主体的,只确定一个申报主体,与其他主体自行协商分配受奖比例。如两次申报的引荐主体不一致,需由投资企业(商)到县招商局确认引荐主体,以县招商局再次认定的引存主体资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