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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方经济鱼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禁止在核心区内进行水产养殖及渔业捕捞作业。
  第十三条 对缓冲区实行绝对保护,因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需要进入缓冲区的,应当事先向县级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县级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缓冲区内禁止排放含油废水、生活污水及固体废弃物等。
  第十四条 在实验区开展科研考察、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生态旅游、养殖、河道维护等活动,须向县级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内进行科学考察、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河道维护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处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路线、时间、期限、范围、内容、人数、方式、次数、计划捕捉或采集的动植物名称、数量等);
  (二)申请人证明基本材料。
  保护区管理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保护区从事科学考察、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取得的成果(包括图表、照片、录像、资料、论文等)副本或影印件交保护区管理处存档,标本的采集应按保护区管理处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在实验区内开展参观、生态旅游、养殖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处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活动内容、规模、路线、时间、期限、选址、范围等);
  (二)申请人证明基本材料;
  (三)所从事活动对资源、环境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保护区管理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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