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方经济鱼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彭水府发〔2008〕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现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经济鱼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经济鱼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性经济鱼类自然保护区(乌江·长溪河鱼类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区位于彭水自治县南部,范围为东经107°55′45″-108°11′15″,北纬28°52′45″-29°12′35″,全长53.8公里,彭水境内29.5公里,水面面积约83公顷。
核心区范围为石园-舟子坨,江段长约15.5公里,水面面积约45公顷。
缓冲区范围为舟子坨-七里塘,江段长约6公里,水面面积约18公顷。
实验区范围为七里塘-河口,江段长约8公里,水面面积约20公顷。
两岸范围以最高洪水位为界。
第三条 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鲈鲤、岩原鲤、中华倒刺鲃、白甲鱼、黄颡鱼、铜鱼、大鲵等国家及地方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物种和其它长溪河特有、地方性经济鱼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四条 凡在保护区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保护区的管理应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涉及保护区管理的重大问题,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汉葭镇、黄家镇、万足镇、朗溪乡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范围内设立“彭水自治县地方性经济鱼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处”),配备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