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身份的实施意见
(彭水府办发〔2008〕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彭水府发〔2005〕71号)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确定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身份的实施意见。
一、时间界限及对象
(一)从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且符合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农转非人员)。
(二)下列征地人员不适用渝府发〔2008〕26号文件,不享受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政策。
1.被征地后已作就业安置或已实现就业,现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工作的。
2.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退(离)休并按月享受退(离)休养老待遇的。
3.安置就业或自主就业的单位破产接替,但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
4.2007年12月31日以前,户籍关系已迁出我县行政辖区范围的。
5.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军队等回原籍落户并已进行安置或享受退(离)休养老待遇的。
6.征地补偿安置依法实施完结后新迁入和新出生的。
7.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或已经死亡的。
8.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且按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已达到各年龄段一次性补缴年限的。
9.自愿选择继续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
10.自愿选择继续逐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
11.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