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济普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员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规定,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密工作,对在普查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的义务,严禁对外提供和泄露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经济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任何政府部门不得以普查资料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行政处罚。
六、经济普查的组织形式。第二次经济普查是和平时期的一次社会总动员,也是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与执行落实水平的一次大检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团结协作,确保本次经济普查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
社会各界和广大普查对象对经济普查工作应予以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如实提供普查所需资料。
七、经济普查对象的法律责任。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均属违法行为。对于行政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省监察厅、省统计局《关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企业事业组织的违法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
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个体经营户的违法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
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