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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告
(琼府〔2008〕56号)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为了全面做好我省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和填报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现就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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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普查的目的。全面调查了解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省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以及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经济普查的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经济普查的实施时间。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2008年9~12月进行基本单位的清查摸底工作。2009年1~3月进行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填表登记工作。

  四、经济普查的实施方式。在单位清查摸底和普查填报登记期间,我省将按照“在地普查”的原则,由各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登门入户对普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逐户上门进行登记核实,并依法查阅普查对象的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经营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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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上门普查登记时,佩戴由海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第二次经济普查指导员证》、《第二次经济普查普查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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