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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科技厅关于推动海南省太阳能规模化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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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省科技厅牵头,省建设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等有关部门参与,支持我省有关单位与国内外科研机构、重点院校合作,建立我省太阳能研究开发中心。研究开发高效、安全、耐久的建筑构件型太阳集热器和太阳能电池板组件,利用浅层地能供热制冷技术;开发太阳能用于工农业取暖、制冷、干燥、海水淡化、热发电等领域的应用技术,太阳能系统二次换热强迫循环、全承压、辅助能源和智能控制技术;进行技术创新,通过示范和推广,提高我省太阳应用水平。省建设厅负责太阳能、风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方面的研究。

  2.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积极组建我省太阳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投资机构,在园区进行太阳能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逐步形成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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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省建设厅研究制定我省太阳能应用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规程。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和技术的行为。

  (六)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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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我省实际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规范行业发展,强化市场准入,加强执法检查。具体工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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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抓紧制定扶持太阳能推广应用的激励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要根据各自职能,研究制定本部门推进太阳能规模化利用的激励政策措施。通过地方政府配套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太阳能产业发展和规模化利用给予支持。各部门要协助我省太阳能企业和用户用足用活国家有关政策,对太阳能技术研发、设备制造、开发利用加快实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积极利用国家财政贴息、补贴支付等政策扶持我省太阳能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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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太阳能产业的发展。各级金融机构要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太阳能利用项目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主动协助较大的太阳能企业或用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58号)要求,向国家财政部申请建筑节能改造贴息资金。贷款银行应当加强资金流向管理,确保贷款专款专用于太阳能建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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