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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科技厅关于推动海南省太阳能规模化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2.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具备条件的文明生态村搞太阳能利用试点,以丰富文明生态村建设的内涵。要通过政策扶持,鼓励太阳能生产、供应商向示范村提供适合农村消费水平、质优价廉、方便实用的太阳能热水器,促进农村用能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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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照明工程、公共建筑工程要优先考虑采用太阳能或太阳能与风能互补照明、太阳能-风能-LED互补照明、浅层地能。在对现有的公共照明工程、公共建筑工程进行改造时,也应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太阳能节能产品。

  4.重点景区如三亚南山、琼海博鳌、海口万绿园等景区的公共照明、景观灯,应推广应用太阳能或太阳能与风能互补照明、太阳能-风能-LED互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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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边远地区的无电自然村,应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或太阳能与风能互补发电技术解决生产、生活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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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大资金投入,鼓励发展太阳能。

  资金问题是制约太阳能产业发展的主要瓶颈。我省太阳能产业的发展仍处初期阶段,产业未形成规模且获益能力低,尚不具备市场竞争的能力。各市、县政府应加大对太阳能利用工作的投入和扶持力度,除采取必要的信贷优惠政策外,还应设立太阳能技术推广应用专项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城乡住房建设部等部门已划拨专门资金、制定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努力,争取更多的国家专项经费支持海南太阳能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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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政府要积极发展太阳能“光明工程”。沿海地区要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阳光和海陆风资源,积极建设风光互补独立或并网的太阳能电力系统。通过给用户以一定比例补贴的办法,鼓励广大农民用户采用太阳能系统解决自己的生活用电、用热问题,逐步引导老百姓转变观念,消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我发展意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积极向国家争取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资金,扶持我省孤立海岛和偏远农村建设独立的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风能互补系统,用太阳能为孤立海岛和偏远农村提供电力。

  (五)加快技术创新,提高技术水平。

  建设海南省太阳能利用产业基地和海南省太阳能利用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通过基地建设,形成太阳能利用产业链,为海南省及周边地区太阳能推广利用工作提供产业化的设备和技术支持。通过太阳能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创建我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平台,加强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的力度,集成应用国内外各式各样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逐步形成适应海南各类建筑功能要求的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产品系列,提高我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水平。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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