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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乡村举新债工作的通知


  县 (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管控的第一责任人,要层层落实责任。在新农村建设中,无论是兴办公益事业,还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都必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

  四、建立健全债务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

  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依托国家建立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建立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按照不同指标设定债务警戒线,监控和评估债务带来的风险,预防和控制由债务引起的突发事件。

  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完善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进一步调动乡镇生财聚财的积极性,堵塞财务管理漏洞。完善村级财务会计代理制。村级组织各项收支全部纳入代理范围,实行报账制,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农村中小学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公用经费按预算支出,杜绝不合理开支。

  六、强化民主监督

  县级财政对乡村的税改专项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情况,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人大代表监督。乡级兴办公共事业、上项目,要经乡人代会讨论通过,接受群众监督。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要按 “一事一议”制度操作。村级组织坚持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接受村民监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七、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 〔2005〕39号、国办发 〔2006〕86号和国办发 〔2007〕70号文件精神,按照 “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产生新债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举债搞建设、上项目的,不得评先进,不得树典型,不得奖励。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制止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举新债工作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定期听取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乡镇政府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组织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管理以教育部门为主,组织、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搞好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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