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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乡村举新债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乡村举新债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8〕27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家部署,我省在农村税费改革期间,特别是农村综合改革以来,反复强调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各地按照省里要求,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乡村债务清理情况看,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发生新的债务。这种状况如不及时纠正,势必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增加财政风险,影响政府形象和农村稳定。各地要以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 “普九”债务为契机,进一步做好制止乡村举新债工作。

  一、严格控制乡村债务总额

  去年以来,各地在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 “普九”债务中,对乡、村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进行了全面清理核实、审计认定。认定的债务数额,任何地方不得突破。要强化债务总额控制,每化解一笔,销号一笔,冲减一笔,切实做到乡、村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逐步减少,直至全部化解。政府审计机关和农村审计机构要把乡、村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总额控制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确保乡、村和学校正常运转

  保证乡镇机构、村级组织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是从源头上制止举新债的基本措施。各县 (市、区)政府要对乡镇机构、村级组织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正常经费保障情况进行专题研究。乡镇正常运转经费有缺口的,县级政府要帮助乡镇政府尽快拿出解决办法。财政对村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特别是乡镇政府不得以工作考核为由,扣减对村转移支付资金。行政村合并的,对撤销村原来核定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要全额划给合并后的村,不得减少。同时,要引导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增加收入。要按照吉发〔2002〕7号文件要求,精简村组干部,合理确定报酬,压缩办公经费开支。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认真落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在保证教师工资的同时,公用经费要按照省里规定的生均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计划及时改造危房。同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三、实行债务管控领导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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