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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财力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财力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8〕1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财力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海南省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 财力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预算管理,规范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财力性资金的使用,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财力性资金是指省本级一般预算可支配财力的执行数超过年初预算数部分。具体包括:

  (一)上年结算办理后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净结余;

  (二)当年省本级地方一般预算超收收入;

  (三)当年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超预算数部分;

  (四)调入资金超预算数等其他新增可支配财力。

  第三条 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财力性资金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突出改善民生问题和留有余地的原则动用。重点用于:

  (一)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

  (二)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生态环境和住房保障等重点民生项目支出;

  (三)省委、省政府重点项目支出;

  (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出;

  (五)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性开支。

  当年动用的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财力性资金扣除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后,剩余部分至少 55%用于民生项目支出。市、县在分配省本级新增的转移支付资金时,至少 55%用于民生项目支出。

  第四条 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财力性资金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动用程序为:省财政厅提出使用方案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本省规定向有关机关报批并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通报情况。当年动用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财力性资金中的地方一般预算超收收入安排支出预计超过省本级一般预算总收入3%的,省政府应将地方一般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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