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发挥中介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对中介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给予充分授权和支持。各中介服务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业的自律管理办法,对人员资格、机构资格、执业行为、执业道德、竞争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自律监督,建立自律性监督机制,实行自律管理。
(二)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信用评价系统,完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投诉情况,公示信用信息。
(三)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自律惩戒机制,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投诉和处罚信息,对违反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由行业协会进行相应惩戒。
(四)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并推行中介机构签约代理、质量控制、合同备案、安全交易等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信用基金等信用风险防范机制,降低行业信用风险,有效防范欺诈行为。
(五)中介行业协会要强化服务意识,发挥服务职能,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行业发展情况分析等服务;开展中介机构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积极组织各类交流活动,提高执业人员素质;提供法律支持,维护中介机构合法权益;推介优秀执业人员,树立行业典型。
(六)中介行业协会要发挥代表职能,代表会员表达利益诉求、反映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合政府制定发展政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强会员对协会的信任度和忠诚度。
六、加强宏观监督管理强化政府服务职能
(一)加强统筹协调。促进中介机构发展,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市政府负责组织制订推进全市中介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各类中介机构及中介行业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促进中介机构发展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发展规划,制订提出具体的扶持政策和措施。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宏观调控、指导、协调和服务,为中介机构创造良好的政策发展环境。
(二)明确责任分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各级民政、财政、审计、司法、科技、教育、建设、交通、旅游、农业、文化、商务(经贸)、经委、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环保、公安、劳动保障、人事、发改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做好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要从大局出发,研究明确有关政府管理职能转移的具体办法,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和有关政策措施,促进中介机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