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优化服务发展环境
(一)健全设立登记制度。对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依法实行登记。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中介机构需要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再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完善资质审核和准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中介机构专业资质进行审核,健全资质认定办法。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中介机构专业资质审核的规定。依法实施中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执业。完善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逐步建立社会培训、行业考评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体制。
(三)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以市工商局登记监管的计算机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依托电子政务内网,整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管理数据,开发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应用程序软件,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提供技术支撑。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信用数据信息的收集范围、评价标准、分类管理措施、反馈公示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评价制度,促进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遵守执业道德,恪守诚信,操守为重,遵循准则。
(四)建立信用奖惩制度。建立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定期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公示,对信用等级高的进行通报表彰,对信用等级差的予以公示曝光,并与信贷授信额度、执业风险基金额度、著名商标评定、行业评优表彰、政府招投标、购买服务等相应挂钩。同时,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行为责任追究的相关办法。
(五)规范中介机构签约行为。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治理力度。引导中介机构树立依法经营观念,逐步推行“公司主体、执业人员、服务信息、佣金标准、诚信承诺、投诉方式”六公开的经营模式。
(六)建立公平竞争环境。查处非法中介活动,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出具虚假验资、审计、评估报告、认证、买证、卖证和其它虚假证明材料,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发布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合同欺诈,隐瞒重要事项以及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等各种违法中介行为。
五、发挥中介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中介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