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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政发〔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建设的决定》(昆发〔2008〕12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考核评价机制,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机构。市政府成立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考核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内容。对各县(市)区考核内容: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城市道路、建筑渣土、城郊结合部及城中村环境卫生、打击非法营运、违法建设查处和临街建筑物立面管理、建筑工地、园林绿化、爱国卫生及社会监督共11项。对市级各职能部门考核内容:管理工作、规划工作、建设工作、绿化工作、卫生工作。

  第四条 考核对象:14个县(市)区政府、3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卫生局。市与县(市)区考核工作分别实行统一的考核标准,并根据市级部门管理职能和县、区工作的差异性和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实行市级职能部门组和城区组、郊县区组三套考核扣分细则。其中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经开区、高新区、度假区、呈贡新城和空港经济区为城区组,以各自管辖区域作为考核范围;东川区、安宁市、呈贡县、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为郊县区组,以县城建成区作为考核范围;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卫生局为市级职能部门组,以涉及城乡环境管理中各自工作职能为考核范围。待全市数字城管系统建成后,以数字城管系统为考核平台,逐步推行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作为考核评估的基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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