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七条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使用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格式文本。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出租人的住所;
(二)租赁房屋的坐落、面积;
(三)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及房屋修缮责任;
(四)租金、物业、供热、水、电、燃气等费用数额及交付方式;
(五)转租约定和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六)违约责任;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八条 房屋租赁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由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可证明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二)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书面租赁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租房屋应当订立转租合同,按照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到初始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房屋不予登记备案:
(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证件的;
(二)依法被查封的;
(三)不符合使用安全标准的;
(四)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
(五)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