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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09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二)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根据《焦作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焦财预〔2007〕369号)的要求,从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人员变动等原因引起基本支出水平变化的,应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人员工资性支出要按单位在职实有人数、离退休人数和现行工资政策核编,其他人员性支出要按照在职人员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预算内全供单位的公用经费按照焦政办〔2007〕116号文件执行;自收自支单位公用经费的预算参照执行。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根据《焦作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焦财预〔2007〕370号)的要求,严格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程序,全面提高项目申报质量,从紧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对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精细化管理,各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要严格把关,有保有压,确保重点支出,控制一般性支出;要按照预算编制时间要求,提前做好预算申报项目的立项、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对项目进行严格的遴选、论证、审核和排序,推进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做好年初项目支出预算的细化,项目支出预算要从最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进一步推进项目支出滚动管理,提高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同时,要积极研究建立科学实用的项目支出预算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标准化程度。
  (四)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各部门应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细化工作,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按照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在预算中按以上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予支付资金;对涉及政府采购执行中申请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将不予审批。
  (五)政府债务预算的编制。政府债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内、外债统一,明确责任,量力而行,注重实效,防范风险”的原则。政府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财政经常性拨款的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所属基础设施型投融资公司为提供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直接借入或依法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但在法律上不需要财政性资金直接偿还或担保的债务,不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范围。
  政府债务预算编制前,财政部门应对本级政府债务活动的收、支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参考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对当年分行业的债务资金收支状况进行定量预测和定性分析,科学预计全年政府债务收支数字。在此基础上,按照借贷约定条件,拟订下年度债务预算收支指标。对直接借入或转贷债务部分,要按照具体的债权、债务责任约定,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对政府担保债务部分,要具体分析直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准确确定政府当年或偿债期内应负的担保责任。
  社会保障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政府非税收入预算、住房公积金预算等复式预算的编制按焦政办〔2007〕110号文件精神另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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