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劳社办〔2008〕81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珠字〔2008〕9号)精神,现将《珠海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教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迳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反映。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教学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珠字〔2008〕9号),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使广大农村劳动力切实掌握一技之长,特制定本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条 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的执行
  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是组织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以相应职业的国家标准或专项能力考核规范为依据编写制定。各培训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劳动保障厅颁布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附件1)组织培训。若培训单位根据本地或行业特点需要开展省劳动保障厅颁布的培训计划之外的培训,须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自行编写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审定后,由市鉴定中心统一报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各培训单位因教学需要调整省颁布的培训计划,幅度在30%以内的,须报市鉴定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超过30%的,还须报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二条 培训教材的选用
  各培训单位要根据培训大纲的要求,选用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或省职业技术教研室统一组织编写或推荐的教材,通用能力教学应使用《珠海市农民工职业培训通用读本》。某些课程如无统一编写或推荐的教材,应选用基本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相关教材或自编校本教材,报市鉴定中心审定后,由市鉴定中心统一上报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未经备案的教材不得使用。
  第三条 教师的聘用
  各培训单位要在开课前5个工作日内认真选聘适合教学需要的优秀教师或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培训教师,并收集教师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建档备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