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10月15日发布 甘劳社发[2008]2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充分就业,根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没有就业经历或就业转失业的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满6个月办理失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甘肃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登记证》。《登记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核发。
第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参保手续及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先查验《登记证》,对未办理《登记证》的,应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集中审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资料时,应核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登记证》情况。未办理《登记证》的用人单位不得评定劳动保障诚信A、B级单位。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六条 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
(一)劳动者个人信息情况(户口本、身份证);
(二)就业单位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