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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
(龙政综〔2008〕3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两个先行区”建设中求先行当前锋的若干意见》(岩委发〔2008〕6号)精神,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推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加快建设海西旅游强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促进龙岩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多元旅游开发
  1、拓展旅游投资领域。鼓励省内外、境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的建设、保护规划等的前提下,开发龙岩区域内的森林、山岳、岩洞、水面、温泉、瀑布等自然景观资源和古建筑、纪念馆、博物馆等人文景观资源,可以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开发建设和经营。对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处于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核准,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开发或特许经营。
  2、支持多元投资主体。扩大旅游产业对外开放,坚持市场化运作,推出一批资源开发、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旅游企业经营权转让、旅行社合资合作等招商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招商活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民营和外资企业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形成旅游投入多元化格局。在有利于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组建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也可创造条件进入证券市场融资。
  3、多种形式保障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旅游产业用地,保证旅游用地供应。利用城市规划以外的集体土地兴办生态旅游项目,只要不改变农用地用途性质,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依法以农用地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合作经营。利用国有或集体林地、水面、山头兴办旅游项目的,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取得使用权或经营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开发,不改变土地用途性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40年的使用期。旅游开发项目占用林地或征用林地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批手续,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所收取的森林植被费县级分成部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优先用于项目单位造林绿化,恢复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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